2018年陕西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七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10-21 01:31:1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七章 不正当竞争法
一、竞争和垄断的概念
立法上讲的竞争主要指经济上的竞争,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进行的争利行为
垄断是商品经营者利用自身在技术、资金、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或者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行业规范等方式,阻止竞争的行为。垄断会影响相关市场的结构,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行为
假冒行为: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部分的规定与商标法出现了竞合;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经济价值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真题举例:
试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11种)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C)
A、责令停业整顿
B、吊销营业执照
C、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陕西自考经济类2018年陕西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七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xzk.sx.cn)
《陕西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