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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组织与管理学习笔记 新时期我国幼教行政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18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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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进入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我国幼教行政日益受到重视,幼教行政职能作用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以及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幼儿教育体系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可以说,20年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与幼教事业发展初步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幼教行政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极大地促进和保证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成就。
    新时期,我国幼教行政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特征及趋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重视幼教事业发展,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在我国,幼教事业属于政府行为,国家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对幼教事业的发展进行干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党和政府确立了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幼儿教育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提高未来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战略。“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是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提出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我国政府不仅重视幼教事业的发展,并通过各种行政手段直接渗透和干预幼教行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对幼教事业的领导、协调和控制
    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颁发幼教行政法规等形式,加强对幼教事业的领导、协调和控制。如在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联合召开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并转发了会议纪要,成立了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全国托幼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研究和贯彻有关托幼工作的方针,制定事业发展规划等,并划分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托幼工作受到政府空前重视的一次大会,也是我国幼教事业进入新时期的重要标志。幼儿教育是一项社会事业,从幼教机构的设置上讲,它涉及到建筑、规划、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审查。从幼教机构工作的运行与评估上讲,涉及到教育、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常常需要通过政府的明确批示才能实现。为此,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明确划分了教育、卫生、劳动人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轻工、纺织、商
业等各有关部门对幼教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社会责任。
    (二)重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使儿童权利保障法制化
    我国政府一向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致力于使儿童权利的保护法制化。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政府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行动计划})上签字,向全世界承诺并执行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行动计划。在国家通过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了儿童发展的许多重要指标,表明了政府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时,我国政府为加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建设,从国情出发,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相应的法规和措施,形成了较完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特别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1990年2月正式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1996年6月正式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使我国幼儿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有了更全面、更具体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三)幼教行政目的性、自觉性不断增强
    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权,其目的就是在于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幼教行政同样如此。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幼儿教育作为人的终生发展打基础的教育阶段,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支持。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家长与社会对幼儿教育寄予较高的期望值,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日增。我国幼教行政的目的始终是为更多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并以此作为制定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同时,各级幼教行政部门为发展幼教事业,实现教育方针和幼儿教育目标而积极创造适宜的条件,使幼教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什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幼儿受教育权、发展权的实现。
    从发达国家幼儿教育普及化的发展趋势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在幼儿教育普及化的过程中都不是在纯粹自发的基础L达到普及的。幼儿教育普及化总是伴以各种社会化、国家化的形式实现的。
    二、幼教行政逐步走向依法治教的轨道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教育立法工作也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幼教行政依法治教也提上议程,其主要表现是:
    (一)幼教事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70年代末一80年代中期,我国幼教事业无论是发展的速度还是发展的规模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据1985年统计,全国已有各类型幼儿园 17.3万所,分别是 1946年和 1965年的 132倍和 9倍;在园幼儿达到1400余万人,分别是1946年和1965年的100余倍和8倍之多;全国有幼教师资60余万人。随着事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幼教行政管理内容也越来越复杂,面对如此庞大的幼儿教育中业,仅仅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管理,显然是“力不从心”。另一方面,80年代初,我国教育行政中,依法治教观念淡薄,特别是受“十年文革”的影响,教育行政中“人治”思想严重,其结果往往是“人在政举,人去政息”,甚至人在政不举,给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工作造成损失。这样的管理,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事业的发展,过多地依赖行政长官的重视程度及领导者自身的素质。因此,幼教事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必须法制化。
    (二)建国以来可行的方针、政策需以法规的形式固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曾发布或批转有关文件,对幼教事业的发展方针、幼儿园的管理、师资队伍的建设等做过一些规定。如1952年,教育部印发并试行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1979年印发并试行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这两个具有法规性的文件对我国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进人新时期以来,国家有关部门还印发了一些重要文件。例如,1979年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198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几点意见》;1987年劳动人事部、原国家教委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等等,这些文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加强了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有效地推进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充分注重幼儿教育改革的整体性,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可行的方针、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1989年6月5日,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6年6月2日,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于同年9月11日,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政府为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管理颁布的重要行政法规。自《条例》和《规程》发布与实施10余年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幼教行政管理中主要体现了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国家的规范性要求与地方自主性的结合,使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我国幼教行政管理渐入正规,具体表现在:
    1.到90年代初,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建立起省、地(市)、县(区)、乡(镇)街四级幼教行政管理网络及四级教研和培训网络,初步形成了上下通畅的管理体系。
    2.逐步建立起“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教管理体制。实践证明,《条例》确立的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幼教事业管理责任放权到地方,各级政府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对幼教工作的领导,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
    3.依法治教,促进了幼教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地方依据两个法规制定和颁发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4.深化办学体制的改革,各地办学方式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幼教的方针,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尤其是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幼教办学体制的多样化,也拓宽了幼教经费渠道,保障了幼教事业的发展。
    5.幼儿园逐步实行园长负责制,这是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由于幼儿园普遍实行国长负责制,推动了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办园水平的提高。
    6.各级教育部门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一手抓培养、培训,一手抓管理的新局面,教师合格率有较大的提高。到2000年,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将达到75%以上。
    三、幼教行政管理趋于科学化
    80年代以来,我国运用管理原理来实施教育行政,使教育行政科学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面对改革开放的社会格局,特别是处在我国经济体制巨大变革过程中,幼教行政遇到的问题日益复杂,挑战日益严峻。单靠教育行政人员的各自、主观判断、会议桌上的决策……往往不能解决复杂的教育问题。因此,探索和研究新时期我国幼教行政改革与发展的路子,研究幼儿教育的规律,不断研究探索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使幼教行政科学化,成为新时期我国幼教行政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研究,保证决策科学化
    科学研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20年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中不仅注意吸收和总结建国以来幼教行政管理的历史和教训,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幼教理论,特别注重从国情出发,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c如《条例》、《规程》是1989年颁发的,而实际大量的调研、讨论和起草工作是从1986年开始的;《规程》从1990年试行后,又在全国选择若干幼儿园作为实验基地,以《规程》精神为指导,进行了5年的实验研究,研究结果为1996年6月正式发布《规程》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又如,中央幼教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一些较大规模的实验研究,最有代表性是“幼儿园与小学衔接的研究”,这也是一项历时5年的大规模研究项目,该项目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该项研究的工程之浩大,参与人员之广泛,涉及的幼儿教育理论之深刻……在我国幼教发展史上也是空前的。
    另一方面,在高校(科研机构)专业人员与幼教第一线教师以及幼教行政人员三结合进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加强了幼教科研与幼教行政决策之间的联系,这也是我国当代幼儿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幼教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80年代以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中,在每次重大的政策和举措出台之前,均要聘请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进行广泛的研讨、论证,有的专家亲自主持课题研究,这样既发挥了专家学者的专业和智力优势,又可使幼教行政避免盲目性和主观性。各级地方幼教行政也十分重视本地区专家学者在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如在制定本地区事业发展规划、出台有关政策时,也都请专家来献计献策。还有的省区从全国范围聘请专家来为本地区幼教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幼教行政趋于科学化是幼教行政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没有科学化就谈不上规范化和法制化,不依法治教也就谈不上科学化。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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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进入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我国幼教行政日益受到重视,幼教行政职能作用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以及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幼儿教育体系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可以说,20年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与幼教事业发展初步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幼教行政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极大地促进和保证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成就。
    新时期,我国幼教行政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特征及趋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重视幼教事业发展,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在我国,幼教事业属于政府行为,国家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对幼教事业的发展进行干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党和政府确立了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幼儿教育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提高未来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战略。“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是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提出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我国政府不仅重视幼教事业的发展,并通过各种行政手段直接渗透和干预幼教行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对幼教事业的领导、协调和控制
    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颁发幼教行政法规等形式,加强对幼教事业的领导、协调和控制。如在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联合召开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并转发了会议纪要,成立了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全国托幼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研究和贯彻有关托幼工作的方针,制定事业发展规划等,并划分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托幼工作受到政府空前重视的一次大会,也是我国幼教事业进入新时期的重要标志。幼儿教育是一项社会事业,从幼教机构的设置上讲,它涉及到建筑、规划、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审查。从幼教机构工作的运行与评估上讲,涉及到教育、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常常需要通过政府的明确批示才能实现。为此,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明确划分了教育、卫生、劳动人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轻工、纺织、商
业等各有关部门对幼教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社会责任。
    (二)重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使儿童权利保障法制化
    我国政府一向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致力于使儿童权利的保护法制化。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政府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行动计划})上签字,向全世界承诺并执行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行动计划。在国家通过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了儿童发展的许多重要指标,表明了政府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时,我国政府为加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建设,从国情出发,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相应的法规和措施,形成了较完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特别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1990年2月正式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1996年6月正式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使我国幼儿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有了更全面、更具体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三)幼教行政目的性、自觉性不断增强
    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权,其目的就是在于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幼教行政同样如此。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幼儿教育作为人的终生发展打基础的教育阶段,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支持。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家长与社会对幼儿教育寄予较高的期望值,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日增。我国幼教行政的目的始终是为更多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并以此作为制定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同时,各级幼教行政部门为发展幼教事业,实现教育方针和幼儿教育目标而积极创造适宜的条件,使幼教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什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幼儿受教育权、发展权的实现。
    从发达国家幼儿教育普及化的发展趋势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在幼儿教育普及化的过程中都不是在纯粹自发的基础L达到普及的。幼儿教育普及化总是伴以各种社会化、国家化的形式实现的。
    二、幼教行政逐步走向依法治教的轨道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教育立法工作也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幼教行政依法治教也提上议程,其主要表现是:
    (一)幼教事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70年代末一80年代中期,我国幼教事业无论是发展的速度还是发展的规模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据1985年统计,全国已有各类型幼儿园 17.3万所,分别是 1946年和 1965年的 132倍和 9倍;在园幼儿达到1400余万人,分别是1946年和1965年的100余倍和8倍之多;全国有幼教师资60余万人。随着事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幼教行政管理内容也越来越复杂,面对如此庞大的幼儿教育中业,仅仅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管理,显然是“力不从心”。另一方面,80年代初,我国教育行政中,依法治教观念淡薄,特别是受“十年文革”的影响,教育行政中“人治”思想严重,其结果往往是“人在政举,人去政息”,甚至人在政不举,给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工作造成损失。这样的管理,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事业的发展,过多地依赖行政长官的重视程度及领导者自身的素质。因此,幼教事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必须法制化。
    (二)建国以来可行的方针、政策需以法规的形式固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曾发布或批转有关文件,对幼教事业的发展方针、幼儿园的管理、师资队伍的建设等做过一些规定。如1952年,教育部印发并试行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1979年印发并试行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这两个具有法规性的文件对我国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进人新时期以来,国家有关部门还印发了一些重要文件。例如,1979年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198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几点意见》;1987年劳动人事部、原国家教委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等等,这些文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加强了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有效地推进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充分注重幼儿教育改革的整体性,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可行的方针、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1989年6月5日,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6年6月2日,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于同年9月11日,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政府为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管理颁布的重要行政法规。自《条例》和《规程》发布与实施10余年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幼教行政管理中主要体现了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国家的规范性要求与地方自主性的结合,使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我国幼教行政管理渐入正规,具体表现在:
    1.到90年代初,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建立起省、地(市)、县(区)、乡(镇)街四级幼教行政管理网络及四级教研和培训网络,初步形成了上下通畅的管理体系。
    2.逐步建立起“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教管理体制。实践证明,《条例》确立的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幼教事业管理责任放权到地方,各级政府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对幼教工作的领导,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
    3.依法治教,促进了幼教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地方依据两个法规制定和颁发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4.深化办学体制的改革,各地办学方式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幼教的方针,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尤其是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幼教办学体制的多样化,也拓宽了幼教经费渠道,保障了幼教事业的发展。
    5.幼儿园逐步实行园长负责制,这是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由于幼儿园普遍实行国长负责制,推动了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办园水平的提高。
    6.各级教育部门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一手抓培养、培训,一手抓管理的新局面,教师合格率有较大的提高。到2000年,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将达到75%以上。
    三、幼教行政管理趋于科学化
    80年代以来,我国运用管理原理来实施教育行政,使教育行政科学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面对改革开放的社会格局,特别是处在我国经济体制巨大变革过程中,幼教行政遇到的问题日益复杂,挑战日益严峻。单靠教育行政人员的各自、主观判断、会议桌上的决策……往往不能解决复杂的教育问题。因此,探索和研究新时期我国幼教行政改革与发展的路子,研究幼儿教育的规律,不断研究探索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使幼教行政科学化,成为新时期我国幼教行政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研究,保证决策科学化
    科学研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20年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中不仅注意吸收和总结建国以来幼教行政管理的历史和教训,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幼教理论,特别注重从国情出发,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c如《条例》、《规程》是1989年颁发的,而实际大量的调研、讨论和起草工作是从1986年开始的;《规程》从1990年试行后,又在全国选择若干幼儿园作为实验基地,以《规程》精神为指导,进行了5年的实验研究,研究结果为1996年6月正式发布《规程》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又如,中央幼教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一些较大规模的实验研究,最有代表性是“幼儿园与小学衔接的研究”,这也是一项历时5年的大规模研究项目,该项目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该项研究的工程之浩大,参与人员之广泛,涉及的幼儿教育理论之深刻……在我国幼教发展史上也是空前的。
    另一方面,在高校(科研机构)专业人员与幼教第一线教师以及幼教行政人员三结合进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加强了幼教科研与幼教行政决策之间的联系,这也是我国当代幼儿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幼教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80年代以来,我国幼教行政管理中,在每次重大的政策和举措出台之前,均要聘请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进行广泛的研讨、论证,有的专家亲自主持课题研究,这样既发挥了专家学者的专业和智力优势,又可使幼教行政避免盲目性和主观性。各级地方幼教行政也十分重视本地区专家学者在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如在制定本地区事业发展规划、出台有关政策时,也都请专家来献计献策。还有的省区从全国范围聘请专家来为本地区幼教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幼教行政趋于科学化是幼教行政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没有科学化就谈不上规范化和法制化,不依法治教也就谈不上科学化。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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