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履行的原则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1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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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发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根据这一概念,适当履行原则包含了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合同才会适当履行,使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对协作履行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应有所了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没有作出规定,但(1992)27号司法解释中承认过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如合同订立后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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