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1)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7:0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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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⑵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③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⑶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其适用范围:①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③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功能:①保护功能;②鼓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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