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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八章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30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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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保险市场辅助人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种类;保险代理人特点与法律地位;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证人

  一。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制度最健全的是美国)

  二。保险代理人种类

  1.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展业代理人;理赔代理人

  展业代理人:是向企业或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一般不承担出立保险单和理赔工作,其按实收保险费向保险人索取酬金。

  理赔代理人:是专门代理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并在保险人授予的核赔权限内办理赔款。

  2.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

  兼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常见的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

  专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专职从事代理业务。

  据1997年的《保险人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把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三。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与法律地位

  特点: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

  (1)约定或明显的权限。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险人所授其的权利。

  (2)默示之权。即法律默许保险代理人拥有的公众合理地相信其应享有的权利。

  (3)显有之权。即代理人曾经运用过而保险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权。

  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对其也有拘束效力

  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

  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位: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险代理人看作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一切行为,均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险公司的保单由代理人出售给被保险人并收取保险费,保单即生效。

  四。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代理当事人具体指保险人与代理人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有权选择其需要的代理人,并有权监督,指导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活动

  2.授权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按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开展活动

  3.保险代理人违约并造成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进行追偿,有权终止保险代理合同

  4.保险人应按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和各种单证,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保险人还应承担全部代理人合法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2.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

  3.具有诉讼的权利

  4.保险代理人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诚实而有合法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经纪人仅限于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保险经纪公司的种类

  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分为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七。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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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保险市场辅助人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种类;保险代理人特点与法律地位;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证人

  一。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制度最健全的是美国)

  二。保险代理人种类

  1.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展业代理人;理赔代理人

  展业代理人:是向企业或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一般不承担出立保险单和理赔工作,其按实收保险费向保险人索取酬金。

  理赔代理人:是专门代理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并在保险人授予的核赔权限内办理赔款。

  2.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

  兼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常见的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

  专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专职从事代理业务。

  据1997年的《保险人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把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三。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与法律地位

  特点: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

  (1)约定或明显的权限。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险人所授其的权利。

  (2)默示之权。即法律默许保险代理人拥有的公众合理地相信其应享有的权利。

  (3)显有之权。即代理人曾经运用过而保险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权。

  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对其也有拘束效力

  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

  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位: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险代理人看作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一切行为,均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险公司的保单由代理人出售给被保险人并收取保险费,保单即生效。

  四。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代理当事人具体指保险人与代理人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有权选择其需要的代理人,并有权监督,指导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活动

  2.授权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按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开展活动

  3.保险代理人违约并造成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进行追偿,有权终止保险代理合同

  4.保险人应按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和各种单证,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保险人还应承担全部代理人合法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2.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

  3.具有诉讼的权利

  4.保险代理人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诚实而有合法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经纪人仅限于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保险经纪公司的种类

  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分为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七。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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