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3)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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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分为: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②责任保险合同;③信用、保证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42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索赔与理赔的原则:①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②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③保险赔偿,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赔偿范围的审核,应注意的问题:①要注意受损财产按什么价格报损,是否合理;②要注意赔付的范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③要注意施救整理费用包括什么项目,是否合理、必要;④在审核赔偿范围时,还要注意哪些属于间接损失有无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43 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44 试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①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具体说,A.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B.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②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债权,在保险公司未给付保险金之前,他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在保险公司履行了其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才发生转移。
45 简述代位求偿制的逻辑依据:①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获得赔偿,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项原则。但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还允许其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获得必然会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这有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②保险财产灾后往往留有残值,当保险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应取得该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将取得这部分物资的双重权益。所以,代位求偿制的施行,具体地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46 简述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①权利代位是一种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②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享有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残余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义务。③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超过所赔金额,也属保险人所有,不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同样,在保险人行使物权而带来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也归保险人所有,不必退还给被保险人。
47 委付:是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之一。
委付应注意的问题:①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②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③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48 重复保险:也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特征为:①在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②在合同的实质内容上,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
49 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方式:①比例责任,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②限额责任;③顺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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