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民法”串讲资料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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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思想:(对本书而言)一遍不看肯定不过;看的太仔细也不过。
2.宏观把握教材: 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其中,总论占35%-40%)
3.真正要仔细看的内容是什么?(重点:分类问题)
(1)。民事权利的分类
(2)。民事行为的分类
(3)。代理的分类
(4)。人身权的分类
(5)。债的分类
(6)。物的分类
(7)。物权的分类
(8)。侵权的分类
以上八个问题是本书的绝对重点!首先,分类标准;其次,名词的含义;最后,了解区分它的意义。
4.适当的做真题。
二、民法重点中的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1)。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监护。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4)。保抵条款无效;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条款无效。
3.代理的范围。
4.诉讼实效中止与中断
5.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6.债权中的提存和混同。
7.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八大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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