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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财产权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25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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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也要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3、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与技术的进步存在密切联系。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2、传统意义上的复制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
  (2)另一种是以印刷、录制、照相、复印等方式完成的机械复制。
  3、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伴随的是载体的“再现”,而信息在计算机中暂存并不会产生载体的“再生”,所以解决该问题关键在于寻求利益平衡点。
  (二)发行权
  1、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已建议将信息传输也视为发行,由著作权人专有。但事实上改变了发行概念,因为传统上发行是作品载体的转移,而信息传播中仅有信息的传递而无载体的转移,因此对使用者未免过苛,关键在于寻找适当方式给予公平的限制。
  3、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一条原则是“发行权穷竭”原则,也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三)出租权
  1、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2、作品出租业之繁荣使出租人收入颇丰,也节省了消费者的支出,但却导致了作品发行业的萧条,使依靠版税而谋生的作者深受其害。若承认出租权在作品“首次销售”后穷竭,则著作权人就无法控制作品的再次出租,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3、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租权确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财产权利,但行使的范围目前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
  1、展览权,也称“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2、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3、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展览的目的是为了让不特定多数人欣赏,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就不构成展览。
  4、展览美术作品原件,必须经原件所有人同意,即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其他作品原件展览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五)表演权
  1、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2、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3、依各国法规定,构成侵犯表演权的行为需具备下列条件:
  (1)须以营利为目的;
  (2)须在公共场所表演;
  (3)所表演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他人在表演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4、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明确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
  1、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伯尔尼公约》授予了作者三项权利:
  (1)无线广播权;
  (2)有线广播权;
  (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施行。
  3、条例内容:
  (1)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2)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3)规定了合理使用例外;
  (4)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5)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摄制权
  1、摄制权,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2、该权利的内容,即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摄制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或录像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作品摄制成了电影、电视或录像作品,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则由制片人享有。
  (十)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一般只涉及口述作品、文学作品、电影作品等,美术作品、乐曲一般不涉及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果今后出现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关,则这些权利也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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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也要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3、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与技术的进步存在密切联系。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2、传统意义上的复制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
  (2)另一种是以印刷、录制、照相、复印等方式完成的机械复制。
  3、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伴随的是载体的“再现”,而信息在计算机中暂存并不会产生载体的“再生”,所以解决该问题关键在于寻求利益平衡点。
  (二)发行权
  1、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已建议将信息传输也视为发行,由著作权人专有。但事实上改变了发行概念,因为传统上发行是作品载体的转移,而信息传播中仅有信息的传递而无载体的转移,因此对使用者未免过苛,关键在于寻找适当方式给予公平的限制。
  3、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一条原则是“发行权穷竭”原则,也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三)出租权
  1、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2、作品出租业之繁荣使出租人收入颇丰,也节省了消费者的支出,但却导致了作品发行业的萧条,使依靠版税而谋生的作者深受其害。若承认出租权在作品“首次销售”后穷竭,则著作权人就无法控制作品的再次出租,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3、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租权确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财产权利,但行使的范围目前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
  1、展览权,也称“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2、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3、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展览的目的是为了让不特定多数人欣赏,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就不构成展览。
  4、展览美术作品原件,必须经原件所有人同意,即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其他作品原件展览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五)表演权
  1、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2、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3、依各国法规定,构成侵犯表演权的行为需具备下列条件:
  (1)须以营利为目的;
  (2)须在公共场所表演;
  (3)所表演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他人在表演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4、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明确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
  1、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伯尔尼公约》授予了作者三项权利:
  (1)无线广播权;
  (2)有线广播权;
  (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施行。
  3、条例内容:
  (1)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2)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3)规定了合理使用例外;
  (4)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5)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摄制权
  1、摄制权,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2、该权利的内容,即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摄制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或录像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作品摄制成了电影、电视或录像作品,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则由制片人享有。
  (十)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一般只涉及口述作品、文学作品、电影作品等,美术作品、乐曲一般不涉及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果今后出现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关,则这些权利也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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