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复习第四、五章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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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坏社会注意经济秩序罪
本章应把握类罪的概念、特征、种类,本类犯罪包括8小类,90多个罪名。须重点复习的罪名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此处的产品指非特殊商品,除了药品、食品、种子、化肥、化妆品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一般产品。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主观为故意,生产者的造假故意是很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者构成犯罪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不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不成立本罪。注意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销售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不以其所得利润为定罪标准。此外,应明确本罪与生产、销售某些特定伪劣商品的关系,生产、销售药品、食品等特定伪劣商品,未达到犯罪程度,但销售额满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同时构成两罪的,依据刑法149条第2款,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
走私普通货物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本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以及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罪的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罪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两者区别主要是对象不同,同时构成普通走私罪有5万元的起刑点,而构成特定货物的走私罪,无数额要求。此外还应注意以走私论处的情况,即“准走私罪”,参见刑法第154、155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注意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伪造货币罪,了解其概念、特征。注意伪造外币也构成此罪,以前是按诈骗罪处理。
洗钱罪,掌握其概念、特征,本罪是新刑法新增犯罪,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作了补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所得赃款能否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如利用赃款送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了解洗钱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应把握其“掩饰、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这一本质特征。
保险诈骗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为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秩序以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了解保险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本罪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观上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偷税罪,应注意把握其具体行为方式,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以及偷税与抗税、漏税的区别。
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一般侵权违法行为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与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不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客体为复杂客体,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对方当事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罪过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复习本章时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140、148、149、151、153、154、155、163、170、171条3款、191条、,198、201、213、224、以及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第7条。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为传统犯罪,包括3小类犯罪,分别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主要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犯罪客体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功能的正常活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参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重伤害的标准参见刑法95条,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害罪满14岁的行为人即可构成。认定时须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是主观罪过不同。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预见,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至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犯罪目的未得逞,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则只有伤害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往往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应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故意的确切内容。如双方关系,案件起因,使用的凶器,打击部
本章应把握类罪的概念、特征、种类,本类犯罪包括8小类,90多个罪名。须重点复习的罪名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此处的产品指非特殊商品,除了药品、食品、种子、化肥、化妆品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一般产品。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主观为故意,生产者的造假故意是很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者构成犯罪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不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不成立本罪。注意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销售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不以其所得利润为定罪标准。此外,应明确本罪与生产、销售某些特定伪劣商品的关系,生产、销售药品、食品等特定伪劣商品,未达到犯罪程度,但销售额满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同时构成两罪的,依据刑法149条第2款,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
走私普通货物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本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以及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罪的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罪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两者区别主要是对象不同,同时构成普通走私罪有5万元的起刑点,而构成特定货物的走私罪,无数额要求。此外还应注意以走私论处的情况,即“准走私罪”,参见刑法第154、155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注意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伪造货币罪,了解其概念、特征。注意伪造外币也构成此罪,以前是按诈骗罪处理。
洗钱罪,掌握其概念、特征,本罪是新刑法新增犯罪,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作了补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所得赃款能否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如利用赃款送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了解洗钱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应把握其“掩饰、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这一本质特征。
保险诈骗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为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秩序以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了解保险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本罪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观上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偷税罪,应注意把握其具体行为方式,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以及偷税与抗税、漏税的区别。
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一般侵权违法行为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与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不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客体为复杂客体,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对方当事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罪过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复习本章时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140、148、149、151、153、154、155、163、170、171条3款、191条、,198、201、213、224、以及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第7条。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为传统犯罪,包括3小类犯罪,分别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主要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犯罪客体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功能的正常活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参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重伤害的标准参见刑法95条,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害罪满14岁的行为人即可构成。认定时须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是主观罪过不同。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预见,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至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犯罪目的未得逞,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则只有伤害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往往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应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故意的确切内容。如双方关系,案件起因,使用的凶器,打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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