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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2)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3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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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⑴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的改变。包括①连接点变化;②采用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③连接点和时间因素均发生变化。一般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⑵法院地国冲突规则未变,事实上的连接点发生改变。根据可变原则或不可变原则解决。⑶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发生改变。应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

  22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达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23 先决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其中争讼问题可称为“本问题”,而这首先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便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①主要问题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②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③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以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4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法律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2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应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问题。

  26 简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办法: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接点;②规定多个连接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27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以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次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的一种制度。

  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的国际私法所采用的一种独特制度,即英国法官在判决有关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上,法律选择的过程首先是从外国冲突规范开始的,而不是站在英国法院的立场上首先从英国冲突规范开始的一种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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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⑴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的改变。包括①连接点变化;②采用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③连接点和时间因素均发生变化。一般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⑵法院地国冲突规则未变,事实上的连接点发生改变。根据可变原则或不可变原则解决。⑶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发生改变。应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

  22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达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23 先决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其中争讼问题可称为“本问题”,而这首先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便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①主要问题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②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③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以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4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法律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2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应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问题。

  26 简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办法: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接点;②规定多个连接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27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以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次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的一种制度。

  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的国际私法所采用的一种独特制度,即英国法官在判决有关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上,法律选择的过程首先是从外国冲突规范开始的,而不是站在英国法院的立场上首先从英国冲突规范开始的一种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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