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陕西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陕西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陕西省招生考试院(www.sneea.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陕西自考网

自考《国际商法》第五章复习重点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2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一:代理

  1.定义:代理人按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2.定义分析:本人的负责范围=本人授权代理人的范围

  3.关于保护第三人的目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对内关系撤消时,对外关系仍然有效

  二: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的选任〉

  意定代理〈可以用口头表示,可用书面,也可向代理人表示,也可向第三人表示〉

  2.英美法:a.明示的指定〈可口头,可书面〉

  b.默示的授权〈本人的言行而产生的授权〉

  c.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因为受托照顾本人的财产,为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的行为,是合法的授权 〉

  d.追认的代理〈超本人的授权范围而定的合同,经本人事后批准后有效〉

  三。无权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越出授权范围的代理

  d.代理权消灭的代理

  2.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

  a.大陆法处理方法:〈1〉第三人向本人发催告,要本人在一定时间追认

  〈2〉第三人在追认以前可撤回无效代理!

  责认问题:〈1〉第三人不知道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

  〈2〉第三人知道是无效代理,则无效代理人不对第三人负责

  b.英美法的规定 :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有默示的担保!〈即自己的代理是有授权的,是没有越出范围的〉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行为终止

  a.期限满而终止 b.双方同意终止

  2.依法终止

  a.本人死亡〈民法终止,商法不终止〉

  b.代理人死亡〈民法,商法都终止〉

  五。终止的效果

  1.代理终止——无权代理——代理人向本人提出补偿〈条件3个〉

  2.第三人〈不知情〉——订立合同——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负责,本人向代理人赔偿。

  〈二〉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尽则

  2.对本人诚实。忠实〈a.告诉本人客护情况。b.不得与自己定立合同c.不得受贿〉

  3.不得泄密

  4.向本人申报帐目

  5.不得把代理全委托他人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注意两点:a.本人从代理人的代理区内收到的定单也要付佣金。

  b.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定货也要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升的费用〈执行了本人的指示〉

  3.让代理人检查账册〈强制性规定〉

  〈三〉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

  1.直接代理〈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判断标准就是看代理人是否表明自己是不是代理

  2.间接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但代理人可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本人

  所谓关系:就是谁对第三人负责履行合同

  二。英美法

  1.代理人在定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本人对第三人负责〉

  2.代理人表示是代理但没有说出本人的姓名〈本人对第三人负责〉

  3.代理人不说有代理关系存在

  注意两点:〈1〉本人有介入权,行使后就对第三人负责

  〈2〉第三人有选择权,可起选择本人或代理人对合同负责

本文标签:陕西自考串讲笔记自考《国际商法》第五章复习重点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xzk.sx.cn

本文地址:http://www.sxzk.sx.cn/zl/4378.html


《陕西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陕西自考推荐文章

陕西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