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第五章复习重点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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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代理人按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2.定义分析:本人的负责范围=本人授权代理人的范围
3.关于保护第三人的目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对内关系撤消时,对外关系仍然有效
二: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的选任〉
意定代理〈可以用口头表示,可用书面,也可向代理人表示,也可向第三人表示〉
2.英美法:a.明示的指定〈可口头,可书面〉
b.默示的授权〈本人的言行而产生的授权〉
c.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因为受托照顾本人的财产,为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的行为,是合法的授权 〉
d.追认的代理〈超本人的授权范围而定的合同,经本人事后批准后有效〉
三。无权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越出授权范围的代理
d.代理权消灭的代理
2.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
a.大陆法处理方法:〈1〉第三人向本人发催告,要本人在一定时间追认
〈2〉第三人在追认以前可撤回无效代理!
责认问题:〈1〉第三人不知道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
〈2〉第三人知道是无效代理,则无效代理人不对第三人负责
b.英美法的规定 :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有默示的担保!〈即自己的代理是有授权的,是没有越出范围的〉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行为终止
a.期限满而终止 b.双方同意终止
2.依法终止
a.本人死亡〈民法终止,商法不终止〉
b.代理人死亡〈民法,商法都终止〉
五。终止的效果
1.代理终止——无权代理——代理人向本人提出补偿〈条件3个〉
2.第三人〈不知情〉——订立合同——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负责,本人向代理人赔偿。
〈二〉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尽则
2.对本人诚实。忠实〈a.告诉本人客护情况。b.不得与自己定立合同c.不得受贿〉
3.不得泄密
4.向本人申报帐目
5.不得把代理全委托他人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注意两点:a.本人从代理人的代理区内收到的定单也要付佣金。
b.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定货也要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升的费用〈执行了本人的指示〉
3.让代理人检查账册〈强制性规定〉
〈三〉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
1.直接代理〈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判断标准就是看代理人是否表明自己是不是代理
2.间接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但代理人可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本人
所谓关系:就是谁对第三人负责履行合同
二。英美法
1.代理人在定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本人对第三人负责〉
2.代理人表示是代理但没有说出本人的姓名〈本人对第三人负责〉
3.代理人不说有代理关系存在
注意两点:〈1〉本人有介入权,行使后就对第三人负责
〈2〉第三人有选择权,可起选择本人或代理人对合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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