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自考法理学考前串讲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01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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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二)对法学研究具体现象的不同理解
(三)法学一词的词源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
(二)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
(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 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的法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第一,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第二,以往的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
第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四)列宁的法律思想
-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 毛泽东思想关于法律的论述
- 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一)党的十五大作出的历史性决策
(二)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学说
民主和法制学说是邓小平理论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根本任务
(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3)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4)贯彻双百方针。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
(6)中国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
第四节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二)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二、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二)历史调查的方法
(三)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
(四)词义分析的方法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名称的演变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二)名称的演变
二、法理学课程体系
(一)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
(二)本书的努力方向
(三)本书体系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 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 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对05年考点的分析:
最新考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最新靠题
(2005.4,单选3)下列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
A、仅指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学说
B、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
C、以唯物史观为基础
D、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参考答案】
A(P7)
对06年考点预测
1、对法学研究具体现象的不同理解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 词义的演变
- 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 外文中的法和法律
- 动态的法和静态的法
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
- 法的本质和现象
- 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 法的内容和形式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二节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规范)
-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 法律规则的分类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原则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第五节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中国历史上思想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二、外国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 神学论
- 正义论
- 理性论
- 民族精神论
- 权利论和规范论
- 社会论
对05年考点的分析:
最新考点
1、法的要素
2、法律规则
3、法的本质
4、中国历史上思想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5、外国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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