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题库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5:4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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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概述和依法治国
一、单项选择题
1、(C)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A.国内法 B.普通法 C.自治条例 D.经济法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有(D)。
A.刑法 B.根本法 C.民法 D.规章
3、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A)。
A.国内法和国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程序不同,可以划分为(B)。
A.成文法和习惯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程序法和实体法 D.一般法和特殊法
5、按照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B)。
A.实体法和程序法 B.一般法和特殊法
C.国际法和国内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6、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B)。
A.一般法和特殊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国际法和国内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7、按照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A)。
A.成文法和习惯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8、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中,一般有(D)的划分。
A.公法与私法 B.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C,宪法与普通法 D.普通法与衡平法
9、在民法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分类中,有(C)的划分。
A.特别法与一般法 B.成文法与习惯法
C.公法与私法 D.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10、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的(D)。
A.适用范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D.阶级本质和借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11、划分法系是按照法律的(B)。
A.表现形式 B.历史传统
C.规定内容 D.阶级本质
12、中华法系主要是指(D)的传统。
A.中国社会主义法律 B.中国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
C.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法律D.中国封建制社会的法律
13、法律主要体现的是(B)的意志。
A.全民的 B.统治阶级 C.党 D.整个社会
14、法律是以(D)为基础的。
A.意志 B.政治 C.国家 D.经济关系
15、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D)。
A.1982年宪法 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四大 D.党的十五大
16、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B)。
A.党中央 B.广大人民群众
C.国务院 n.全国人大
17、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是(A)。
A.宪法和法律 B.社会道德
C.社会习惯 D.风俗和礼仪
18、在我国的司法机关中包括有(A)。
A.审判机关 B.人民政府
C.监察部 D.人民代表大会
19、在我国的执法机关中包括有(B)。
A.检察机关 B.人民法院
C.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0、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C)。
A.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B.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审计机关
21、法律文本如果没有规定何时生效,那么该法律就(C)。
A.没有效力 B.没有生效
C.推定为公布即生效 D.需要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2、关于法律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那么(D)适用我国法律。
A.可以 B.可以不 C.有的 D.一律
2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那么(C)适用我国法律。
A.全部 B.一律不
C.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 D.有的要
25、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A)适用我国法律。
A.原则上 B.基本上不 C.基本上 D.可以
26、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伤害了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适用我国法律。
A.必须 B.可以 C.不可以 D.应该
27、(A)是一种绝对权利。
A.财产权 B.债权
C.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 D.消费者对商品出售者的权利
28、(B)是一种相对权利。
A.生命权 B.债权 C.肖像 D.名誉权
29、一般义务包括有(C)。
A.缴营业税 B.缴学费
C.不得损害公物 D.履行合同
30、特殊义务包括有(A)。
A.债务 B.不得损害他人健康
C.维护公共秩序 D.遵守纪律
31、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中,包括有(C)的监督。
A.全国人大 B.全国政协
C.省人民政府 D.司法机关
32、我国法律实施监督的关键是(B)的监督。
A.全国人大 B.中国共产党
C.全国政协 D.社会性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包括有(ABCE)。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法 E.地方性法规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包括有(AB)。
A.规章 B.军事法规 C.刑法 D.民法 E.经济法
3、西方所谓公法,一般包括有(ACD)。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E.商法
4、西方所谓私法,一般包括(CD)。
A.行政法 B.经济法 C.民法 D.商法 E.环境法
5、法律历史类型的划分中有(ABCD)。
A.奴隶制法 B.资本主义法 C.封建制法 D.社会主义法 E.普通法
6、法系是按照(AC)划分的。
A.法律的历史传统 B.法律的阶级本质 C.法律的某种共性
D.法律调整的对象 E.法律的表达方式
7、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有(BCE)。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E.澳门
8、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有(ABC)。
A.美国 B.英国 C.香港 D.日本 E.意大利
9、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包括有(BC)。
A.法律的适用范围 B.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 C.法律调整的机制
D.法律效力 E.法律的历史传统 .
10、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有(ABCE)。
A.宪法和行政法 B.民法和经济法 C.刑法和军事法规
D.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诉讼法
11、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在于(ABCDE)。
A.形成方式 B.体现意志 C.目的 D.适用范围 E.实施力量
12、法律体现的主要是(AB)意志。
A.国家 B.统治阶级 C.全民 D.少数人 E.多数人
13、对于法律的本质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包括(ABC)。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上层建筑现象 D.语言 E.文字
14、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ABD)作用。
A.指引和教育 B.评价和预测 C.统计 D.强制 E.借鉴
15、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那么就(CDE)。
A.是应该提倡的 B.是不应该提倡的 C.不一定是应该提倡的
D.不一定是应该行为的 E.可能是属于一种道德评价的行为
16、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有(BE)。
A.指引作用 B.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C.强制起作用
D.预测作用 E.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7、法律和的主要区别在于(ABCDE)不同。
A.制定主体 B.实施保障 C.表现形式 D.内容具体程度 E.稳定性
18、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在于(ABCE)不同。
A.形成过程 B.表现形式 C.要求内容 D.社会目的 E.实施保障
19、我国依法治国的客体主要是指(ABCE)。
A.国家事务 B.经济事业 C.文化事业 D.中小企业 E.社会事务
20、我国依法治国的宗旨是(ABCDE)。
A.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B.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C.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 D.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E.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1、在我国,依法治国是(ACDE)。
A.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B.治理国家的惟一方略
C.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D.民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E.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AD)。
A.体现 B.前提 C.基础 D.保障 E.来源
2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AB)。
A.前提 B.基础 C.体现 D.手段 E.保障
2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有(ABE)。
A.法律整理 B.法律汇编 C.法律制定 D.法律修改 E.法律编纂
25、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可以划分为(ABCE)。
A.执法 B.司法 C.守法 D.立法 E.法律监督
26、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有(CD)。
A.国务院 B.省人民政府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E.全国人大
27、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有(ABCE)。
A.各政党 B.国家机关 C.社会组织 D.无行为能力人 E.公民
2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ABCDE)。
A.正确 B.合法 C.及时 D.合理 E.公正
2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包括有(ABCDE)。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D.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E.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
30、法律的效力包括法律(ABD)具有约束力。
A.在什么地方 B.在什么时间 C.在什么国家机关 D.对什么人 E.针对什么性质的事情
31、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AB)。
A.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B.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C.语法解释和逻辑解释 D.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E.目的解释和系统解释
32、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中,正式解释包括有(ACDE)。
A.行政解释 B.目的解释 C.立法解释 D.检察解释 E.审判解释
33、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ABCDE)解释。
A.语法 B.逻辑 C.系统 D.历史 E.目的
34、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BCE)解释。
A.立法 B.限制 C.扩充 D.系统 E.字面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受(ABD)影响而有区别。
A.年龄 B.智力 C.家庭 D.生理 E.社会
36、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BCE)。
A.公民 B.物 C.行为 D.企业 E.精神财富
37、(ABCDE)是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
A.商标权 B.演出戏剧 C.制作工艺品 D.著作权 E.专利权
38、精神财富即智力成果权,包括有(ABCE)。
A.著作权 B.商标权 C.专利权 D.物权 E.科技成果权
39、(ABCDE)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A.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 B.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化
D.法律权利变化 E.法律义务的变化
40、非法行为可能是(BCDE)。
A.合法行为 B.违法行为 C.中性行为
D.不违法的行为 E.不合法的行为
41、广义的守法,包括遵守(ABCDE)。
A.宪法和法律 B.行政法规和各种法规 C.一切规章
D.各项和纪律 E.乡规民约
42、构成违法行为的要素包括有(ABCD)。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C.处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D.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E.同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43、法律责任一般分为(ABCD)。
A.违宪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E.财产责任
44、法律制裁一般分为(ABDE)。
A.违宪制裁 B.民事制裁 C.经济制裁 D.行政制裁 E.刑事制裁
45、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中,包括有(ABCDE)的监督。
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司法机关 D.社会性 E.中国共产党
三、简答题
1、什么是法律的渊源?
答:法律的渊源是指按照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的不同,从而以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不同进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什么叫国内法?
答:是指按照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并在该国实施的法律。
4、什么叫国际法?
答:是指按照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5、什么叫根本法?
答:是指按照法律地位、规定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又称宪法,是指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6、什么叫普通法?
答:是指按照法律地位、规定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宪法以外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法律地位次于宪法的法律。
7、什么叫一般法?
答: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8、什么叫特别法?
答: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9、什么叫实体法?
答: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10、什么叫程序法?
答: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11、什么叫成文法?
答:是按照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的类别,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12、什么叫习惯法?
答:是按照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的类别,又叫非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习惯而成的,不以文字表达的法律。
13、什么叫公法?
答:公法和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倡的一种法律分类,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所属依其主法而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不能确定为是公法或是私法的许多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14、什么叫私法?
答:公法和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倡的一种法律分类,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所属依其主法而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不能确定为是公法或是私法的许多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15、什么叫普通法?
答: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16、什么叫衡平法?
答: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衡平法是在]4世纪开始的,////官法院的////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17、什么叫联邦法?
答: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是在复合制(联邦制)结构的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
18、什么叫联邦成员法?
答: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是在复合制(联邦制)结构的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19、什么叫法律的历史类型?
答: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的分类。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封建制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前三类又称之为私有制社会法律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后一类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20、什么是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
答: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它首先和主要反映资产阶级意志,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它确认和维护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维护三权分立的政体和议会制,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世界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性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性民法典是《德国民法典》。
21、什么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答: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反映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并为其利益服务。它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法律,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和实施。
22、什么叫法系?
答:法系主要是西方法学的一个概念,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影响大的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23、什么是民法法系?
答: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是以制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
24、什么是普通法法系?
答: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的渊源。
25、什么是法律体系?
答: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26、什么是部门法?
答: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和首先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不同而划分的。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27、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28、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哪些?
答: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它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每个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社会关系的种类繁多、领域广泛,但是它们又各具特征,因而就可以区别,就可以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不同作为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第二,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仅利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来划分法律部门,不能全部解决法律部门划分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法律很难按社会关系予以划分,于是需要用法律调整机制也就是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另一个标准。
29、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如何?
答: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
30、什么是行为模式?
答: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
31、什么是法律后果?
答: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32、什么是强行性规范?
答:强行性规范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33、什么是任意性规范?
答:任意性规范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34、什么是确定性规范?
答: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35、什么是委托性规范?
答: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一种法律规范。
36、什么是准用性规范?
答: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一种法律规范。
37、法律产生的方式有哪些?
答: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就形成成文法,国家认可的就形成习惯法。
38、法律是怎样起源的?
答: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法律具体产生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的: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人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39、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是什么?
答: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有五点,即:第一,原始社会的习俗是长时间逐渐自发形成的,法律是国家自觉制定的;第二,原始社会习俗是本氏族内部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维护本氏族所有成员的利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三,原始社会习俗的目的是维护人们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骱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四,原始社会的习俗适用于本氏族、本部落的成员,法律适用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地域;第五,原始社会习俗主要靠社会成员内心的信念、氏族首长的威信,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是要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0、为什么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答: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组成的,所以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都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和参与的,当然法律就反映他们的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不过法律反映和维护的是作为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所以对于统治阶级内部个别分子的违反法律的行为,统治阶级也是予以制裁的。至于剥削者类型的法律中那些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条款,那主要是劳动人民长期的斗争,统治阶级从长远统治着想,是统治阶级让步和妥协的结果,绝不是什么统治阶级的恩赐。
4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什么?
答: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所谓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现象,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社会主义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它仍然是有阶级性的法律。
42、法律同经济规律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同经济规律的关系应该这样理解,即从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来讲,法律具有客观性的一面,制定法律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人们不能凭主观想象去立法;但是,法律毕竟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法律又具有主观性的一面。法律不是规律本身,规律是一种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法律是人们认识和利用规律的一种主观的创造,是一种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和表现。
43、为什么差不多相同经济关系国家的法律还有不同?
答:世界上,同一个阶级掌权,差不多相同的经济关系或物质生活条件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竟然有许多不同之处,这是因为,在实际上,对于法律发生影响的,除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外,还有包括政治、哲学、文学、艺术、宗教、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等上层建筑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现象以及包括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44、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的角度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归纳为: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45、什么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答: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作用,一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46、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但不是并列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达到法律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47、什么是法律的指引作用?
答: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法律的指引是对于人们行为区别于个别指引的一种规范性指引。个别指引的好处是针对性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指引,但是有着效率低的弱点,只有个别指引难以建立稳定、有序和持久的社会秩序。规范性指引的好处的效率高,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弱点就是比较抽象,对于个别情况不一定适合,还需要以个别指引来补充。
48、什么是法律的教育作用?
答: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法律通过对于那些实施了守法行为的承认、保护甚至奖励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为示范;对于那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承认、制裁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作为典型,从而教育其他社会成员,威慑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9、什么是法律的评价作用?
答: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法律标准是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因为法律特有的规范性、普遍性和严谨性,比起道德等规范来,比较具体、明确,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少。对于法律作为标准,仅仅能够判断行为合法还是非法,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于判断其他。
50、什么是法律的预测作用?
答: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在法制比较健全的社会中,人们通过法律的规定,对于自己做出某种行为,必然引起有关人的相应的行为,有一个合乎理性的预测和估计;如果有关人没有做出相应行为,自己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和其他合法手段予以弥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
51、什么是法律的强制作用?
答: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法律的实施主要靠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对于少数人必要的制裁和惩罚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否定了合法行为,打击了遵纪守法的人们,那么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很难得到维持,那么自由、正义和安全的法律价值就不复存在。
52、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答:法律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即: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二是履行执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职能。
53、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答: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都是错误的。法律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定的,是不可否定的,但是法律也决不是万能的,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首先,法律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其次,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而行为或事实都是千姿百态,如何适用法律,必须由人们来具体实施,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也不起作用。第四,法律所以起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作用不大。
54、法律与经济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与经济有着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归纳为:(1)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一般都取决于经济基础。所以,经济是法律的源泉和诞生地。(2)法律服务经济。法律以自己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确认和维护经济关系和活动,以其指引性和预测性促进和引导经济关系和活动;在一定限度内,以其国家强制性和统一性摧毁和改造某种不适应统治阶级需要的经济关系和活动,建造新的经济关系和活动。
55、法律与国家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与国家是一种从属的关系,即法律从属于国家,这种关系可以归纳为:(1)法律依靠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律的性质直接由国家性质所决定;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直接取决于国家的作用和任务;法律的制定、形式和实施的特征,与国家的组织形式(政体)和结构形式直接有关。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的直接制定者。(2)国家需要法律。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表达国家意志和实现国家的职能。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国家的机构体系及其运作需要法律来调整;国家形式和结构需要法律来确定;国家的各项职能的实现需要法律规范和保证。
56、法律与政治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归纳为:(1)政治主导法律。法律的性质整个来说取决于政治的性质;法律的内容首先包含政治的要求;法律的变化一般直接由政治变化所引起;政治主导着法律,法律终归是为政治服务,法律可以作为一种政治措施和手段,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实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政治要求。(2)法律规制政治。法律被政治所主导,但是它又规范和制约政治。法律可以确认各个阶级、阶层、政党、社会集团和个人的社会地位;法律调整政治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作为当代政治的政党政治,法律可以规范和制约政党及其成员包括领导人的活动,以实践其阶级和政党的宗旨,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历史使命。
57、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区别有哪些?
答: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这是因为有下列五点区别:第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第三,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第四,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第五,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58、法律与党的政策是什么关系?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可以认为是,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重要措施。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共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法律和政策都是治理国家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既要重视政策的作用,也要重视法律的作用。既要执行政策,也要执行法律。在两者之间不能比高低、分大小,两者各有自己具备的、互相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必须反对把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
59、法律与科技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可以归纳为:(1)科技进步促进法制发展。法律的产生,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出现,其表达的符号即文字及其载体等条件是随着科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满足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和领域;科技的进步改善了法律调整机制;科技在法律上的应用,法制的各个环节也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先进的科技在法学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法学的发展。(2)法制发展保障科技进步。科技发展的方向、科技组织和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科技的发明和创造需要法律确认和鼓励;科技产品的生产、知识产权和自然环境等关系需要法律调整和保护;对于阻碍科技进步和利用科技危害社会和人类的非道德现象,需要利用法律来打击和惩处。
60、什么是法律意识?
答: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关于法律的学说、主张和理论;包括对于法律的本质、作用、特征等的认识和学说;包括对于现行法的理解和态度,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等。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是含义相当的概念。
6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何在?
答: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主要是由社会主义社会舆论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律表现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识,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之中;社会主义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社会主义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保证其存在和发生作用。
62、一般理解“法制”一词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般理解的法制包括三种含义,即:第一,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第二,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在内。有的把这种意义上的法制称作“法制系统”或“法制系统工程”。第三,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当于现代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或”依法治国“等原则。
63、为什么说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
答:法制与法治是紧密相连的。一般理解,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正如“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和条件一样,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现代;意义-卜的法制是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相联系的,法制即法治,是资产阶级的发明。所以,一般来说,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有法制(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但是没有法治,或者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真正实现。
64、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如何提出的?
答:(1)依法治国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努力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治国方略。(2)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8日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并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 (3)在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65、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依法治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3)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4)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66、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就是,(1)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2)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纲领的实现。(3)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纲领的实现。
67、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和谐统一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是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2)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崇尚法治意识的人民群众的国家。(3)是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权力受法律的可靠保障和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68、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7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有什么特点?
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其他任何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不得进行这项活动。其次,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创制法律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无权立法的机关不能立法,有权立法的机关也不能随意立法。
7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的原则。
72、我国社会法律制定的阶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包括有三个阶段:第一,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称起草阶段。第二,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包括:(1)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第三,法律的完备阶段。
73、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有三类,即法律(规)整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74、什么是法律(规)整理?
答:法律(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它整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只能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只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它的结果是:明令废止、责成修改、确定或延长效力。
75、什么是法律汇编?
答: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做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它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便于查阅、适用和遵守;它不改变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这种活动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
76、什么是法律编纂?
答: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它是一项立法活动;它只能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的活动。
77、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和活动。
7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一般分为:(1)法的执行,又叫执法;(2)法的适用,又叫司法;(3)法的遵守,又叫守法;(4)法律实施的监督。
79、什么是法的执行?
答:法的执行又叫执法,-般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广泛的执法也包括司法活动。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80、什么是法的适用?
答:法的适用又叫司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我国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81、什么是法的遵守?
答:法的遵守又叫守法,是指社会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各种行为和活动。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82、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有什么特点?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具有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2)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以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3)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履行法定手续;(4)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按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8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正确,是指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的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
8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85、什么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答: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86、什么是法律的效力?
答: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也就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87、什么是法律的地域效力?
答:法律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或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我国法律的地域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民族地方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88、什么是法律的时间效力?
答: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针对各种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
89、什么是法律溯及力?
答:关于法律的溯及力,亦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即有无约束力的问题。如果有约束力就是说该项法律有溯及力;如无约束力则该项法律就无溯及力。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律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旧的法律,新法律无溯及力;如果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而旧法律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的,则适用新法律,新法律有溯及力。
90、什么是法律对人的效力?
答: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我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有如下四种情况:第一,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第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法律。第三,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应该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第四,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91、什么是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92、什么叫正式解释?
答:正式解释又叫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解释,在我国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类。
93、什么叫立法解释?
答: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解释。在我国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关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94、什么叫司法解释?
答: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解释,在我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95、什么叫行政解释?
答: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法律的解释,在我国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96、什么叫非正式解释?
答:非正式解释也叫非法定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说服力。
97、什么叫语法解释?
答:语法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方法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分类,即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方面对于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98、什么叫逻辑解释?
答:逻辑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方法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分类,即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99、什么叫系统解释?
答:系统解释,又叫整体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方法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分类,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整体(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100、什么叫历史解释?
答:历史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方法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分类,是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方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101、什么是目的解释?
答:目的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方法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分类,是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方面对于法律的解释。
102、什么叫限制解释?
答:限制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尺度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的分类,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103、什么叫扩充解释?
答:扩充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尺度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的分类,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义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104、什么叫字面解释?
答:字面解释,是指按照解释的尺度划分的一种法律解释的分类,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105、什么叫法律关系?
答: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106、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其主要特征有:(1)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3)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107、什么是法律关系主体?
答: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
108、什么是权利能力?
答:所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分一般权利能力(即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的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即特定的人或组织所具有的权利能力)。
109、什么是行为能力?
答:所谓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根据权利主体的年龄、生理和智力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类。民法和刑法对于具体的权利能力都有相应的规定。
11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种类?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
111、什么叫法律权利?
答: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或利益,表现为自己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一般权利又称为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
112、什么叫法律义务?
答: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即一般人都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特殊义务是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113、什么叫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其情形是不同的。在奴隶制社会里,奴隶是权利客体;在封建制社会里,农奴是不完全的权利主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和资本家一样在法律上、在形式上是权利主体,但是在资本统治下,工人的法律地位仅仅是形式上的,掩盖了事实上的资本的特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民,不论贫富和出身,不论地位高低,职位大小,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在我国不能把人作为权利客体,决不能允许并严格禁止买卖婚姻和买卖人口的行为。
11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115、什么叫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如因缔结合同形成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缔结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如权利主体的撤销、借贷合同的部分履行及合同的修改等。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合同的实际全部履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夫妻之间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16、什么叫法律事实?它有哪几类?
答:法律事实是指凡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其中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又分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117、什么叫守法?
答: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广义的守法包括,第一,是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二,要遵守国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军事法规和经济特区的法规。第三,要遵守一切规章。第四,要遵守国家和党的有关政策、劳动纪律、技术规范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所制定的乡规民约等。
118、什么是违法?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19、什么是法律责任?它有哪几类?
答: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1)违宪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刑事法律责任。
120、什么是法律制裁?它有哪几类?
答:法律制裁是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措施,它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法律制裁可以分为:(1)违宪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刑事制裁。
121、什么是法律实施的监督?
答: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法律监督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我国按照宪法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122、我国法律实施监督的意义何在?
答:我国法律实施监督的意义在于:第一,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法律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有效环节。第三,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的法律武器。
123、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从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此外,政府内部还设立有作为行政内部监督的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4)社会性的监督,包括各个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四、论述题
1、试述法律的特征。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主要有四方面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又称一般性)的特征。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具有严谨的逻辑构成。(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是国家意志,它必须是由代表国家的机关来直接规定。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就形成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是习惯法。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其主要来源是国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和保障的一种关系。(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一个国家法律的实施,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说,主要不是依靠国家的暴力或国家强制力,而是主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尤其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应该如此。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离开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强制性是国家施加的强制性,道德的强制性是社会施加的强制性,社会组织的强制性是社会组织施加的强制性。
2、试述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答:每一个法律规范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类:(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其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3、试述法律的本质。
答:法律的本质是一个,但是多层次的,具体来说有三个层次,即:(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组成的,所以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都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和参与的,当然法律就反映他们的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不过法律反映和维护的是作为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社会主义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当然是有阶级性的法律。(2)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社会经济关系是法律的内容。法律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从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来讲,法律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人们不能凭主观想象去立法;法律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法律又具有主观性的一面。法律是人们认识和利用规律的一种主观的创造,是一种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和表现。(3)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有着影响。同一阶级性质,差不多相同的经济关系或物质生活条件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有许多的不同。原因在于对法律发生影响的,除了上述条件外,还包括政治、哲学、文学、艺术、宗教、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等上层建筑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现象,以及包括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4、试述法律的作用。
答: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利用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或角度进行分析,即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归纳为:第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第二,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第三,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第四,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的作用。第五,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作用,它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第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就是指法律对于关系整个社会,不分阶级、阶层、社会组织、集团和个人的事务,都一视同仁,同样有利的那种作用。比如,环境保护法、交通道路法、通讯法、科学技术法等法律所起的作用,可以被认为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3)法律的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开的。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来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法律没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律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就没法发生,那么统治阶级的统治就不可能维持和存在。
5、试论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例如,我国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把某些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变成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同时,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严肃执法。
6、试分析中外历史上三次“人治”与“法治”的论争。
答: “人治”和“法治”在中外历史上有过三次大的论争:(1)最早是我国的儒法之争;(2)在西方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不同主张;(3)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和“人治”之争,其主要的分歧,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治理国家主要靠什么。人治论者认为,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法治论者主张,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第二,对于人的行为主要靠什么指引。法治论者认为,是靠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指引;人治论者主张主要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在政治制度上实行什么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法治论者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7、试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涵义和意义。
答:依法治国方略的涵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在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8、试分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答: (1)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点,改善、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就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4)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文化特征。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
9、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有机结合的国家。(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规定了对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有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10、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个,即:(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把主观需要和客观可能性统一起来,真正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集中人民智慧的法律来。(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正确地恰当地结合起来。(3)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决不能因人因言而影响和破坏。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做出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的原则。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国法律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
11、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包括三个阶段:(1)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它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询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2)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如下四个步骤: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法律草案的通过;第四,法律的公布。这一阶段是法律制定的实质阶段。(3)法律的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1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有四个特点,即:(1)法律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以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履行法定手续。(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按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13、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个,即:(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它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惟一标准和尺度。(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适用法律上,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本原则要求做到: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意味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而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本原则要求,查明案情,要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只有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本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14、试述法律解释的分类。
答:法律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解释,在我国主要有:①立法解释;②司法解释;③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说服力。(2)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划分为:①语法解释;②逻辑解释;③系统解释;④历史解释;⑤目的解释。(3)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划分为:①限制解释;②扩充解释;③字面解释。
15、试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
答: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6、试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特征。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所决定:(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权利与义务是相适应的;(2)权利和义务是真实的、有物质保障的;(3)正确行使权利和严格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17、试分析违法构成及其分类。
答: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犯罪四种行为。
18、试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此外,政府内部还设立有作为行政内部监督的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4)社会性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个社会团体、组织等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监督的基础性力量。(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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