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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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一〉
本次串讲把全部教材内容分为四个专题,编为四讲
第一讲 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绪论 (第一章、第二章)
一、法的产生
发产生于阶级社会,法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社会主义的法是最高的法。
二、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国际条约。
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真题举例:
1、在法律规范的几个组成部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是( B )
A、假定 B、处理 C、制裁 D、条文
(补充)经济法产生于自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时期。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 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其它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主体 构成:(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
五、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
² 法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² 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²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²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真题举例: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D )
A、直接使用的权利
B、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获得利息的权利
D、实际控制的权利
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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