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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十五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54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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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一、一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英国是著名的“判例法”国家,但它也有许多制定法。如《1979年货物销售法》,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在美国,调整货物买卖之类法律关系的有《统一商法典》,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拟定。货物买卖规定也是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又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

  在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一般都制订有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的商法典制,同样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日本的商法情况与德国相近。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渊源。

  二、我国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首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又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总则中规定了基本原则。即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维护法律及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等原则。

  2.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即明确了要约、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通过二十多个条款阐明如何订立合同。突出的是导入了电子商务的新型合同方式,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3.用较多条款规定了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涉外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他仲裁机构”是指除中国大陆之外的相关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我国在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我国在缔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1款(B)及第11条进行了保留而对我国不发生效力。

  此外,我国当事人与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当事人间的国际销售合同关系不适用该公约而适用我国《合同法》或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法律。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也须适用我国《合同法》或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法律。

  (二)关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5月12日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后,共11章70条。修订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A、对《对外贸易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B、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

  C、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新要求作了修改。

  主要内容有九个方面:

  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3、增加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4、增加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5、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6、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规定,通过刑事、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加大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7、进一步完善了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8、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

  9、充实了有关对外贸易促进的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但是,国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具有国际(即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关系,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才得以适用。这实际上是冲突规范与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中某一实体规范结合在一起,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统一实体法未作规定的事项,还要利用冲突规范来选定应适用的法律。可见,冲突规范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公约》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支配”;如未选定,则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例外,也可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或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是指该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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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一、一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英国是著名的“判例法”国家,但它也有许多制定法。如《1979年货物销售法》,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在美国,调整货物买卖之类法律关系的有《统一商法典》,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拟定。货物买卖规定也是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又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

  在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一般都制订有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的商法典制,同样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日本的商法情况与德国相近。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渊源。

  二、我国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首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又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总则中规定了基本原则。即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维护法律及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等原则。

  2.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即明确了要约、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通过二十多个条款阐明如何订立合同。突出的是导入了电子商务的新型合同方式,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3.用较多条款规定了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涉外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他仲裁机构”是指除中国大陆之外的相关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我国在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我国在缔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1款(B)及第11条进行了保留而对我国不发生效力。

  此外,我国当事人与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当事人间的国际销售合同关系不适用该公约而适用我国《合同法》或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法律。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也须适用我国《合同法》或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法律。

  (二)关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5月12日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后,共11章70条。修订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A、对《对外贸易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B、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

  C、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新要求作了修改。

  主要内容有九个方面:

  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3、增加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4、增加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5、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6、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规定,通过刑事、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加大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7、进一步完善了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8、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

  9、充实了有关对外贸易促进的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但是,国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具有国际(即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关系,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才得以适用。这实际上是冲突规范与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中某一实体规范结合在一起,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统一实体法未作规定的事项,还要利用冲突规范来选定应适用的法律。可见,冲突规范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公约》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支配”;如未选定,则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例外,也可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或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是指该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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