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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笔记一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40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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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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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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