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笔记三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4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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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概述
1、宪法的性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特点: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面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2))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2、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3))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作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3、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4、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节我国的经济制度
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
第六节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第七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公民与人民的联系和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的主体。人民还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凡是我国人民,都是我国公民。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1))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消灭和它的产生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
2))宗教信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3)人身自由:指与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八节我国的国家结构
1、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
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6)国家检察机关:
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第九节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第五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5、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构成三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第二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特点: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三节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主体:行政机关。性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1、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应当符合的要求: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2、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表现形式:1)命令2)指示3)审批4)批准5)拒绝6)许可7)免除8)赋予9)剥夺10)
确认11)证明12)通知
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种方式: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3、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是执法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处于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决人的地位。
2)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适用的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第四节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政协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2)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社会监督:
内容:1)人民团体的监督2)新闻舆论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特征: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
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基本特征:1)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离的;
3)这些权利和义务虽然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成为一定财产关系发生的根据或前提。
4、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素: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后者指法律赋予的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而前者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我国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其成立到终止时,一直享有。
成立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另行特别授权(指定)能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特征: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6、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
2)它是一种对世权。
3)它是一种排他权。
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内容:1)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2)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
3)收益: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4)处分: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
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
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队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5、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分割:1)实物分割2)变卖分割3)作价补偿。
6、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虽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客体却不是相邻的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时彼此应享有的权益。
2)相邻权的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
第五节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种类: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
特征: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3、专利权: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4、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第六节债权
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合同必须是一种协议,即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订立:1)要约: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
6、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8、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所得的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因管理的付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
第七节家庭婚姻法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
4、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5、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的关系。
6、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第八节继承权
1、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权。
2)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2、我国处理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3、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5、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6、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成立的处理其死亡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7、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
第九节人身权
1、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种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3、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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