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1]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0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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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本节主要介绍基本范畴、基本概念,包括四个范畴: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而且这四个概念之间在逻辑上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教材的内容提要部分讲明了这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里有些常识性的东西,同学们应当有所了解,比如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还有包括我们国家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本节主要是一些历史常识,包括:根据阶级本质来划分,刑事诉讼分成奴隶社会刑事诉讼、封建社会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刑事诉讼。要求重点掌握,封建社会刑事诉讼和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之间鲜明的对立性。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在反对封建制刑事诉讼基础上,对封建制刑事诉讼革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它一切都是和它反着,如封建刑事诉讼审判不公开,但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强调审判公开;封建社会司法不独立,资本注意社会刑事诉讼强调司法独立是一面旗帜;封建社会公开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强调平等;封建社会不重视人权,刑讯逼供公开化,这些都有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中就特别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强调法律上的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依结构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书本上介绍了每一种诉讼形式的特点,而且特别强调在混合式诉讼当中又分成了现代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教材还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区别。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知识需要强调的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趋势,在教材上专门列举了一些。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和任务
这一章解释刑诉法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立法的目的,教材上也讲了三个方面,立法的任务教材上讲了一个总任务,三个具体任务,以及总任务与三个具体任务之间关系是什么。大家看教材就行了。这一章考试也不会有题目。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基本原则,就是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刑诉法中,原则是个纲,这些原则都是在立法中具有一些重大的指导思想性的东西,根据这些原则再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这个是在立法当中经常应当考虑的。教材上共有八节,第一节总体上讲什么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哪些意义以及它的体系怎么确立,同学们在学习中怎么来理解这个原则,在总体思路上,要围绕这四个思路来学习:第一,某一个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第二,这个原则它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坚持这个原则,第三,这个原则在刑诉法中有哪些体现,第四,怎样贯彻、执行这个原则。这次考试不会考原则。考试当中只会考些容易出、可以出案例分析、单选案例题目的内容,同学们在复习当中应当重点注意这样几项原则:第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四,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主体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复习专门机关这部分时,应当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来学习:第一个问题是,每个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性质以及每一个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是地方保卫机关,其职能是侦查,上下级是一种领导关系;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法律监督;法院的职能是审判。第二个问题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上就不一样,公权力本身还包含有职责的内容,公权力是必须行使,而且应当行使。公权力是权力的同时,又是义务。私权利则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在法制社会当中,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运行之间有一个法则,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对于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便是自由。
第二、三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和当事人
当事人就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在刑事诉讼中处在追诉或者被追诉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主要当事人的种类有: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学习过程中,重点要放在每一类当事人比较特殊的诉讼权利。如自诉人的特殊权利是诉的处分权、和解权、调解权。被告人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辩护权和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权。犯罪嫌疑人最有特点的权利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总之,每一种当事人都有其十分特殊的权利。同学们在看教材中应当注意。
第四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资格问题,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 制度论
第五章 管辖
管辖,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司法权的具体分配方案。虽然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但是,英美法系对于管辖也是用成文法规定,不用判例法规定。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划分的依据以及意义,考试中不会考。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是由公安机关受理,还是由检察院、法院受理。立案管辖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三种运行模式,如果是公安机关受理,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检察院受理的话,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参加了,法院直接立案、审判。本章考试,只需要看此点即可。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要记住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和检察院不管的,公安机关就都包了。法院管三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共有四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八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如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所以,只有被害人告,国家才有权处理,这里的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个人。第二类案件之所以设计为自诉案件,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二是这类案件与第一类案件不完全相同,它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它就不能只是自诉,不能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法律上主要是四个硬性规定和一个弹性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也可以依法受理。总而言之,检察院受理的犯罪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职务的合法性。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要注意到三个特别规定,刑诉法第4条、第225条,以及我国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几类案件,有几个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代行公安机关的职权,如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人犯罪的案件的侦查,还有监狱负责监狱内案件的侦查,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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