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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1]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06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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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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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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