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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1)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03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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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形式:1)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1)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应当按其犯罪情节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应当按其教唆的犯罪确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征: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2、预防犯罪的两个方面:1)特殊预防:指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指难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八节 刑罚的种类

  1、主刑的概念: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管制:

  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拘役: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2)期限不同。

  3)执行场所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4)无期徒刑:

  5)死刑:

  对死刑的适用规定: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 作了严格规定。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4)规定了“死缓”制度。

  2、附加刑的概念: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刑罚的处理方法:1)判处刑事损害赔偿。

  2)采取刑事教育措施。

  3)提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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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形式:1)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1)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应当按其犯罪情节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应当按其教唆的犯罪确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征: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2、预防犯罪的两个方面:1)特殊预防:指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指难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八节 刑罚的种类

  1、主刑的概念: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管制:

  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拘役: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2)期限不同。

  3)执行场所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4)无期徒刑:

  5)死刑:

  对死刑的适用规定: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 作了严格规定。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4)规定了“死缓”制度。

  2、附加刑的概念: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刑罚的处理方法:1)判处刑事损害赔偿。

  2)采取刑事教育措施。

  3)提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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