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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2]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05:46:00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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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法律意义上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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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法律意义上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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