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陕西自考《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11-05 13:34:3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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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著作权与商标权(区别)(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是( )。
A版权B著作权
C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D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著作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中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 )。
A出版者的权利
B作者允许他人进行表演的权利
C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D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立法目的是( )。
A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
B保护商业领域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记
C鼓励创新,促进人类文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D保护工业领域内的有关产品或制造方法的具体技术方案
简答题
1 简述著作权的特点。
案例分析题
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著作权商标权权利属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只要求有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权人是否独创。
权利的取得方式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一般须经注册才能产生。
(一)单项选择题
1D。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中的邻接权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ACD。本题考查的是邻接权的内容,著作邻接权,也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C。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本题选AC。
1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自己的特点: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
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产生。而著作权则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密切联系,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著作权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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