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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自考《宪法学》简答题模拟练习(一)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3-03-28 11:35:37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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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陕西自考报名即将开始,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通关,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2023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模拟练习,以供考生们参考。


2023年陕西自考《宪法学》简答题模拟练习(一)(图1)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4.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


答: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5.简述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与客观现实的紧密联系。


答: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


6.试述宪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答: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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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自考《宪法学》简答题模拟练习(一)(图1)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4.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


答: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5.简述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与客观现实的紧密联系。


答: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


6.试述宪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答: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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