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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4 14:20:55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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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直接涉及金融业的有1994年 4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199 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 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 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我 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 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 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 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 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我国加入WTO后, 便意味着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 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传统的金融 监管不仅要收缩和废弃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过时的管制,而 且金融监管的新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 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 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 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 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 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 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 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 、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 ,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 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 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 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 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 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 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 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 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 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 。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 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 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 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 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 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 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 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 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 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 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 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 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 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 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 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 、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 、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 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 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 、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 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 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 ,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抓好废、改、立工作
 
  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 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 的惯例。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同 时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1)高度重视立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金融规章的创制)的规划性和系统性,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 及不同新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大胆地废、改 ;2)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保持立法的前瞻性; 3)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将定的法制 能得到有效执行;4)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 制度的完善,诸如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应参照国际通行标 准甚为必要,破产法、竞争法的完善亦颇为关键。
 
  五、监管视野:立足国内放眼全球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 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 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WTO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 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的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 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为此,要做好我 国的金融监管工作,首先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 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其次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 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 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再次,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 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第四,应积极参与国际 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 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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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直接涉及金融业的有1994年 4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199 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 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 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我 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 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 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 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 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我国加入WTO后, 便意味着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 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传统的金融 监管不仅要收缩和废弃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过时的管制,而 且金融监管的新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 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 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 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 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 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 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 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 、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 ,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 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 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 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 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 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 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 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 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 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 。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 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 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 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 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 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 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 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 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 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 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 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 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 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 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 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 、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 、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 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 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 、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 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 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 ,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抓好废、改、立工作
 
  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 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 的惯例。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同 时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1)高度重视立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金融规章的创制)的规划性和系统性,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 及不同新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大胆地废、改 ;2)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保持立法的前瞻性; 3)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将定的法制 能得到有效执行;4)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 制度的完善,诸如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应参照国际通行标 准甚为必要,破产法、竞争法的完善亦颇为关键。
 
  五、监管视野:立足国内放眼全球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 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 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WTO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 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的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 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为此,要做好我 国的金融监管工作,首先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 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其次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 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 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再次,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 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第四,应积极参与国际 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 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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