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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继承纠纷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4 14:20:20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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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起遗产纠纷,我们很自然地就想到是老人去世后,子女们之间的纠纷。但是姜玉洁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和她发生遗产纠纷的,不是她的兄弟姐妹,而是她年近八十高龄的继母。这母女俩到底有什么样的矛盾要闹上法庭呢?事情的起因源于姜女士父亲生前购买的一套住房。

  姜玉洁的父亲姜复初逝世于2001年,姜老先生生前与老伴也就是姜女士的继母金惠珍有一套两居室住房里。姜老先生去世后,金惠珍搬出了这套房子回到山西老家。由于姜玉洁的工作单位离这套房子很近,所以她便打算搬来居住,可是却迟迟不能进门。原来姜玉洁给在山西的继母打去电话,说明自己的想法后,继母表示等自己从山西回来后再给她开门。让姜玉洁进去住。可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后来继母干脆表示自己不回了。于是姜玉洁便将她的继母金惠珍告上了法庭。

  作为被告的金惠珍由于年事已高并没有出庭,而是由她的代理人及律师代替她出庭。在金惠珍的律师看来,对于这套住房,姜玉洁根本就没有居住的权利

  金惠珍的律师称,这个房子确系姜复初和金惠珍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在交付房款时,有一部分是在姜复初生前交付的,有一部分是在姜复初死后由金惠珍个人交付的。在姜复初去世后,房子的产权证才下来,产权证便直接变更到了金惠珍名下,因此这个房屋应该确认为金惠珍的房屋。

  对于继母律师的这种说法,姜玉洁并不认同。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父亲姜复初生前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姜复初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该套住房中的二分之一归女儿姜玉洁所有。据姜玉洁说,姜复初其实是她的大伯,她从3岁起便过继给姜复初作养女,她们的父女关系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姜玉洁说:“父亲之所以给我留这个房,是因为父亲死后我在北京就没有什么亲人了,我嫁了一个丈夫是二婚,我自己不能生孩子,所以他的孩子不是我的,我在那边也受欺负,所以我父亲才给我留这房,说如果你要是离婚,好歹你有个落脚的地方。” 说到父亲的遗嘱,姜玉洁不禁落泪。

  对于姜玉洁提供的这份遗嘱的真伪,金惠珍的律师并没有质疑。但是他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诉讼的期限是两年,时间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开始。姜复初老人于2001年去世,现在已经是2004年,所以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并且对该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按照继承法规定,它是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所有财产,但是这个房屋呢,从目前证据来看呢,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的,而且房屋的合法的所有人呢是被告金惠珍,所以原告所持有的遗嘱,我们认为是无效遗嘱,是不能进行遗产分割的。

  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的房产证是于2002年发放的,此时姜复初老人已经去世。但姜玉洁认为该住房是她父亲去世前用两位老人的工龄折价购买的,她父亲与金惠珍是夫妻关系,所以这套房屋理应是她父亲的合法财产。并且金惠珍一直对她隐瞒了房产证的事情。

  姜玉洁说:“我父亲去世没多久我就问过金惠珍,房产证下来没有,她说没有,我一直都不知道房产证是什么时候下来的。2004年4月,金惠珍委托别人找我谈卖房一事,我不卖,来人就说我的遗嘱是无效的,我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犯了。

  在当天庭审的最后,被告金惠珍的代理人李振伟表示金惠珍不愿意让姜玉洁搬进这套房子其实另有原因。金惠珍和姜玉洁的关系一直不好,金惠珍觉得自己实在没办法和姜玉洁在一个房子里住。这起官司说到底是由于姜玉杰与继母金惠珍关系不和引起的。

  请杨老师点评:  

  1.产权证是在姜老先生死后取得,这对房屋的归属有没有影响?

  产权证是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持有与自己的姓名相同的房产证,就证明持证人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金惠珍持有该房产的产权证,原则上应当视为她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还有其他所有权人的,也可以变更所有权登记。按照介绍的案情,该房产确实是姜复初和金惠珍共同出资购买,那应当是共有的。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这种主张,确定该房产为共有,那么,其中就有一半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了。就这一半的房产,可以进行继承。

  2.继母金惠珍有没有权利去变更产权证?

  继母金惠珍对于夫妻共同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共有人之一,与其丈夫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在其丈夫去世之后,这个房子的一半应当列入遗产范围,成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目标。在属于她自己的那一半,属于金惠珍自己所有。在姜复初去世之后,金惠珍自己将与姜复初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为自己的名下成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是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他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就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自己的房产,是错误的,她没有权利这样做。

  3.遗嘱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吗?

  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适用的也是同一的诉讼时效制度,这就是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姜玉洁没有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父的房产已经被登记为金惠珍单独所有之前,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金惠珍将其与姜复初共有的房产登记为自己所有,是秘密进行的,姜玉洁无法知道。因此,只有在自己知道了房产产权变更的时候,才能够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姜玉洁的案子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按照以上介绍的案情,姜玉洁是在2004年4月才知道房产产权变更的事实,也就是说,在2004年4月她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这个时候计算诉讼时效,本案的原告姜玉洁提出诉讼请求,当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这个房子姜玉洁有没有份儿?姜玉洁能不能得到一半的房产?

  这个问题要看姜玉洁出具的其父遗嘱是不是有效的遗嘱。如果是有效遗嘱,则姜玉洁就可以得到该房产的一半。如果该遗嘱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继承,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那么,遗产的范围是该房屋的一半,那么,如果继承人是姜玉洁和金惠珍两个人的话,那么,姜玉洁能够分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即遗产的一半。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就要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介绍的情况看,属于自书遗嘱,那么只要能够证明该遗嘱确系姜复初所写,是真实的,就可以确定该遗嘱是真实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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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起遗产纠纷,我们很自然地就想到是老人去世后,子女们之间的纠纷。但是姜玉洁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和她发生遗产纠纷的,不是她的兄弟姐妹,而是她年近八十高龄的继母。这母女俩到底有什么样的矛盾要闹上法庭呢?事情的起因源于姜女士父亲生前购买的一套住房。

  姜玉洁的父亲姜复初逝世于2001年,姜老先生生前与老伴也就是姜女士的继母金惠珍有一套两居室住房里。姜老先生去世后,金惠珍搬出了这套房子回到山西老家。由于姜玉洁的工作单位离这套房子很近,所以她便打算搬来居住,可是却迟迟不能进门。原来姜玉洁给在山西的继母打去电话,说明自己的想法后,继母表示等自己从山西回来后再给她开门。让姜玉洁进去住。可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后来继母干脆表示自己不回了。于是姜玉洁便将她的继母金惠珍告上了法庭。

  作为被告的金惠珍由于年事已高并没有出庭,而是由她的代理人及律师代替她出庭。在金惠珍的律师看来,对于这套住房,姜玉洁根本就没有居住的权利

  金惠珍的律师称,这个房子确系姜复初和金惠珍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在交付房款时,有一部分是在姜复初生前交付的,有一部分是在姜复初死后由金惠珍个人交付的。在姜复初去世后,房子的产权证才下来,产权证便直接变更到了金惠珍名下,因此这个房屋应该确认为金惠珍的房屋。

  对于继母律师的这种说法,姜玉洁并不认同。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父亲姜复初生前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姜复初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该套住房中的二分之一归女儿姜玉洁所有。据姜玉洁说,姜复初其实是她的大伯,她从3岁起便过继给姜复初作养女,她们的父女关系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姜玉洁说:“父亲之所以给我留这个房,是因为父亲死后我在北京就没有什么亲人了,我嫁了一个丈夫是二婚,我自己不能生孩子,所以他的孩子不是我的,我在那边也受欺负,所以我父亲才给我留这房,说如果你要是离婚,好歹你有个落脚的地方。” 说到父亲的遗嘱,姜玉洁不禁落泪。

  对于姜玉洁提供的这份遗嘱的真伪,金惠珍的律师并没有质疑。但是他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诉讼的期限是两年,时间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开始。姜复初老人于2001年去世,现在已经是2004年,所以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并且对该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按照继承法规定,它是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所有财产,但是这个房屋呢,从目前证据来看呢,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的,而且房屋的合法的所有人呢是被告金惠珍,所以原告所持有的遗嘱,我们认为是无效遗嘱,是不能进行遗产分割的。

  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的房产证是于2002年发放的,此时姜复初老人已经去世。但姜玉洁认为该住房是她父亲去世前用两位老人的工龄折价购买的,她父亲与金惠珍是夫妻关系,所以这套房屋理应是她父亲的合法财产。并且金惠珍一直对她隐瞒了房产证的事情。

  姜玉洁说:“我父亲去世没多久我就问过金惠珍,房产证下来没有,她说没有,我一直都不知道房产证是什么时候下来的。2004年4月,金惠珍委托别人找我谈卖房一事,我不卖,来人就说我的遗嘱是无效的,我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犯了。

  在当天庭审的最后,被告金惠珍的代理人李振伟表示金惠珍不愿意让姜玉洁搬进这套房子其实另有原因。金惠珍和姜玉洁的关系一直不好,金惠珍觉得自己实在没办法和姜玉洁在一个房子里住。这起官司说到底是由于姜玉杰与继母金惠珍关系不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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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权证是在姜老先生死后取得,这对房屋的归属有没有影响?

  产权证是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持有与自己的姓名相同的房产证,就证明持证人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金惠珍持有该房产的产权证,原则上应当视为她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还有其他所有权人的,也可以变更所有权登记。按照介绍的案情,该房产确实是姜复初和金惠珍共同出资购买,那应当是共有的。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这种主张,确定该房产为共有,那么,其中就有一半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了。就这一半的房产,可以进行继承。

  2.继母金惠珍有没有权利去变更产权证?

  继母金惠珍对于夫妻共同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共有人之一,与其丈夫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在其丈夫去世之后,这个房子的一半应当列入遗产范围,成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目标。在属于她自己的那一半,属于金惠珍自己所有。在姜复初去世之后,金惠珍自己将与姜复初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为自己的名下成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是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他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就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自己的房产,是错误的,她没有权利这样做。

  3.遗嘱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吗?

  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适用的也是同一的诉讼时效制度,这就是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姜玉洁没有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父的房产已经被登记为金惠珍单独所有之前,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金惠珍将其与姜复初共有的房产登记为自己所有,是秘密进行的,姜玉洁无法知道。因此,只有在自己知道了房产产权变更的时候,才能够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姜玉洁的案子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按照以上介绍的案情,姜玉洁是在2004年4月才知道房产产权变更的事实,也就是说,在2004年4月她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这个时候计算诉讼时效,本案的原告姜玉洁提出诉讼请求,当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这个房子姜玉洁有没有份儿?姜玉洁能不能得到一半的房产?

  这个问题要看姜玉洁出具的其父遗嘱是不是有效的遗嘱。如果是有效遗嘱,则姜玉洁就可以得到该房产的一半。如果该遗嘱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继承,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那么,遗产的范围是该房屋的一半,那么,如果继承人是姜玉洁和金惠珍两个人的话,那么,姜玉洁能够分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即遗产的一半。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就要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介绍的情况看,属于自书遗嘱,那么只要能够证明该遗嘱确系姜复初所写,是真实的,就可以确定该遗嘱是真实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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