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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4 14:20:20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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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差别问题,不仅仅表现在这个问题上,以前在綦江彩虹桥的赔偿上也是这样,同样在一个桥上发生的事故中造成伤亡后果,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却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真的让农民兄弟感到气不忿。

  认真说起来,城乡赔偿标准不同,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这就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和支出确实存在不同,既然农民与城里人的收入和支出有所不同,那么在赔偿问题上也体现出这种不同,就好像是理所当然的了。

  但是,问题并不如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上,赔偿的是人的身体的损伤以至于生命的丧失。如果造成的是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的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在生命权损害的赔偿上,死亡赔偿金并不仅仅是赔偿的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是对死亡人没有享受生命的损失的赔偿。对于这样的赔偿,坚持城乡差别,城里人与农民的赔偿就要相差三倍,显然是不尊重农民的生命权,是在蔑视农民的生命,实际上体现了生命权的不同价值。这样的结果,我们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价值,都是最可宝贵的,它对于人都是一次。而强调农民与城里人的生命权价值的不同,确实有些反动。因此,应当坚持人身损害赔偿的同等标准,不能有歧视,特别是不能歧视农民。至于其他,尚有另说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体现差别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们对农民的歧视,并不是在今天,在这个问题上开始的。几十年来,我们每天都在口口声声地说,要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剪刀差,要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可是在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过去,农民挣工分,城里人挣工资,农民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而成立人却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福利。即使在今天,城里人已经征得了很多的福利,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民的改善并没有如此明显。显然,剪刀差并没有缩小,而是扩大。在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标准上,这种剪刀差也同样存在,并且大家习以为常,认为是合理的。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公平,是对农民的不公平。

  湖北的做法是值得赞许的。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是缩小以至消灭城乡差别,减少以至消灭剪刀差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十分重要的。我想,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也都会实行这样的改革,这样就会促进城乡一体化,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就会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实现人人平等。在这样的的面前,仍然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改革的阻碍,是对人权平等的阻碍,是应当坚决反对的。

  因此,我认为:

  第一,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应当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坚持这样的立场,歧视农民。

  第二,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检讨所做的司法解释和判处的案例,实行城乡差别的赔偿制是不适当的,应当改进和改革,不能坚持歧视农民的做法。

  第三,农民作为受害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平等权利。在讨论的这些案例中,不仅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应当理直气壮地主张城市赔偿标准,就是死亡后迁移户口的不当做法,也说明了农民坚守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的积极要求。对此,我们不应当认为是违法行为,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对抗错误做法的一种反映。

  第四,作为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论你侵害的是城里人还是农民,他们作为受害人,都是平等的人,他们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你认为他是一个农民,你就坚决主张他无权获得城里人的赔偿数额,那你也是在歧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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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问题并不如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上,赔偿的是人的身体的损伤以至于生命的丧失。如果造成的是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的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在生命权损害的赔偿上,死亡赔偿金并不仅仅是赔偿的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是对死亡人没有享受生命的损失的赔偿。对于这样的赔偿,坚持城乡差别,城里人与农民的赔偿就要相差三倍,显然是不尊重农民的生命权,是在蔑视农民的生命,实际上体现了生命权的不同价值。这样的结果,我们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价值,都是最可宝贵的,它对于人都是一次。而强调农民与城里人的生命权价值的不同,确实有些反动。因此,应当坚持人身损害赔偿的同等标准,不能有歧视,特别是不能歧视农民。至于其他,尚有另说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体现差别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们对农民的歧视,并不是在今天,在这个问题上开始的。几十年来,我们每天都在口口声声地说,要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剪刀差,要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可是在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过去,农民挣工分,城里人挣工资,农民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而成立人却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福利。即使在今天,城里人已经征得了很多的福利,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民的改善并没有如此明显。显然,剪刀差并没有缩小,而是扩大。在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标准上,这种剪刀差也同样存在,并且大家习以为常,认为是合理的。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公平,是对农民的不公平。

  湖北的做法是值得赞许的。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是缩小以至消灭城乡差别,减少以至消灭剪刀差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十分重要的。我想,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也都会实行这样的改革,这样就会促进城乡一体化,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就会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实现人人平等。在这样的的面前,仍然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改革的阻碍,是对人权平等的阻碍,是应当坚决反对的。

  因此,我认为:

  第一,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应当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坚持这样的立场,歧视农民。

  第二,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检讨所做的司法解释和判处的案例,实行城乡差别的赔偿制是不适当的,应当改进和改革,不能坚持歧视农民的做法。

  第三,农民作为受害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平等权利。在讨论的这些案例中,不仅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应当理直气壮地主张城市赔偿标准,就是死亡后迁移户口的不当做法,也说明了农民坚守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的积极要求。对此,我们不应当认为是违法行为,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对抗错误做法的一种反映。

  第四,作为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论你侵害的是城里人还是农民,他们作为受害人,都是平等的人,他们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你认为他是一个农民,你就坚决主张他无权获得城里人的赔偿数额,那你也是在歧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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