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自考本科《刑法学》名词解释六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4-03-22 14:21:3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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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4年陕西自考本科《刑法学》名词解释如下,接下来和陕西自考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
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典型的数罪:
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法益,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条竞合: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结合犯: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
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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